(2023年6月16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务实、高效的精神,制定本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县“一府一委两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向县人大常委会请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12月收集汇总,形成次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报县委同意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议题的视察和调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同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
第八条 专项工作视察、调查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开始进行,使开展视察、调查有充足的时间保证。
第九条 开展视察、调查,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轻车简从,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探讨研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视察、调查结束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并形成书面视察、调查报告。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县“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四章 报告的草拟和送达
第十一条 县“一府一委两院”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县“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由县“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六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落实
第十六条 审议意见稿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汇总整理。
审议意见稿应当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准确具体、简短精炼,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主要包括对报告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建议和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
第十七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代县人大常委会将草拟的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初稿印发常委会会议,在充分吸收归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对已原则通过的审议意见表决稿进行认真审定后,印送县“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县“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当在3个月以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可延长研究处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仍不能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应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
第十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县“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重新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组织跟踪督促检查,也可以委托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方式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
第二十二条 县“一府一委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对该项工作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除涉密或者内部报告外,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