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推动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以下简称询问人)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以下简称被询问对象)是: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县监察委员会;
(三)县人民法院;
(四)县人民检察院;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章 询问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第七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职责:
(一)起草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二)组织专题询问相关活动;
(三)收集、整理专题询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督促检查被询问对象整改情况;
(五)完成专题询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询问议题确定和内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结合以下情形在年度监督计划中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机构和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当年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报县委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被询问对象为县“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题询问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照职能承担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专题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被询问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专题询问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询问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分为询问准备、询问调查、会议询问和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提出,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被询问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查,准备工作报告,并在询问会议举行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于会议举行1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送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在会议举行5日前收集汇总、梳理确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的询问问题。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调查的主要程序:
专题询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调查组对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查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
(一)调查组到被询问对象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调查组采取座谈走访、听取汇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就专题询问事项进行视察,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加;
(四)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认为有必要的,可责成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被询问对象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的专题询问调查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
(四)被询问对象回答询问;
(五)对被询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表决专题询问审议意见;
(七)被询问对象作表态发言。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专题询问会议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对象参加。
主持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举行询问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全程参加会议,被询问对象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县级部门负责人,县人大代表列席专题询问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专题询问。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提出询问,每一个问题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被询问对象回答询问,每一个问题回答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补充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5分钟。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突出重点、切中要害。被询问对象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回答。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在现场回答的,在被询问对象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现场答复。
如询问问题涉及县“一府一委两院”多个部门的,可由涉及相关职能的多个部门共同回答,也可由担负主要职能的部门单独回答。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八条 对被询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投票。满意票超过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未超过组成人员半数,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九条 督促整改的主要程序:
(一)询问会议通过的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询问对象;
(二)被询问对象自接到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被询问对象自接到询问审议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整改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主要督办以下情况:
(一)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被询问对象改进工作的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和被询问对象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将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被询问对象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办理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令被询问对象继续整改。必要时,可以建议将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过半数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询问单位的研究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被询问单位继续整改。
继续整改不力的,可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措施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题询问、回答及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