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入时间:2025-02-13
浏览:10670
根据王萍、张国洪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萍、张国洪辞去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王萍的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上一篇:关于免去付雯等职务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唐其龙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
|
资料维护: 乐至县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