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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王萍等辞职请求的决定
录入时间:2025-02-13     浏览:12271

根据王萍、张国洪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萍、张国洪辞去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王萍的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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