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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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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刘盾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盾辞去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6日 上一篇:关于王鑫职务任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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