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根据《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乐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人代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提请任命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或者机构更名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参加考试。
第四条 提请任命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检察员。
其他提请任命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为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与提请任命人员所担任职务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六条 组织考试的部门根据前条考试的内容编印复习大纲,并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七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和答案。如有泄露,则本次考试无效,应当重新考试;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为笔试,分开卷和闭卷。四十五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开卷考试,其余人员参加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九条 考试计分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组织考试的部门应于收到提请人员名单后,将复习大纲印送提请机关,由提请机关组织提请任命人员复习应考。
组织考试的部门于考试前5日内通知提请机关参加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如因病、因公务活动或者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提请机关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一条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反,对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评卷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组织考试的部门应于考试结束之日起3日内,通知提请机关和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缺考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的,则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任命。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或者不予任命。
第十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由组织考试的部门书面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