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乐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16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全县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代表工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着力提高代表工作水平,密切联系代表,切实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县人大代表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
(四)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五)依法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
(八)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条 本着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县人大常委会将驻县直机关的县人大代表按行业特点,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并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参与,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将驻本行政区域的县人大代表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小组代表推选。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3名,设联络员1-2名。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围绕县委工作中心、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常委会审议议题,开展视察或调研活动;
(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初印发县人大代表活动意见,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应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制定当年活动计划,每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代表小组应将每次活动的情况简报和影像资料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单位工作的视察;参加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参加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评议;参加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督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按要求参加县乡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和代表“家、站”组织的集中学习、接待选民、视察调研、座谈交流、履职报告、述职测评等活动。积极开展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的意愿,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诉求,力所能及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如实填写《代表履职记录簿》。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四章 保持与县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 保持与县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扩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是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常委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十八条 联系县人大代表,采取县人大常委会直接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落实《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共同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履行职责、参加小组活动和生产、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反映和要求,量力而行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建议;
(三)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等活动,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反映和意见建议;
(四)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检查和对代表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五)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对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六)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县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受理县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通过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县人大代表发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发送节日祝福短信,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为县人大代表知政知情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在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驻本辖区的县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并负责处理代表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四)计划、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交流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推广代表小组活动先进经验;
(五)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工作调动,代表所在选区、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将代表变动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便为县人大代表履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保障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协助县人大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县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依法办结代表建议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是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代表工作的日常事务,并协助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做好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参加其他履职活动,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制年度计划,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县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代表因公出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请假:
(一)县人大代表不能全程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原选区所在乡镇(街道)请假,由乡镇(街道)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批准;不能出席某次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不能出席某次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三)县人大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就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等向选民公开履职承诺。县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原选区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述职测评,听取他们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四条 原选区选民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县人大代表。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议应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乐至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2013年7月5日乐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