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乐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16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乐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对于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发挥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动乐至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届内固定联系县人大代表,实现联系县人大代表全覆盖,同他们保持经常性地联系。并将联系县人大代表情况填入《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记录簿》,按照规定时间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听取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反映;
(三)听取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反映;
(四)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五)了解代表的生产、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代表的疾苦,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形式:
(一)电话、短信、彩信、QQ、微信、电子邮件;
(二)走访、座谈、书信;
(三)参加原选区的会议和代表小组活动;
(四)在深入基层开展视察、调研和检查时,邀请所联系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县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后确定。
第七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5日乐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同时废止。